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同时,开发矿产资源给人类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人类的生活环境,主要体现在矿山粉尘污染,破环水资源和农作物,甚至还会造成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高度重视矿山质地环境和人们生活环境,此前,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旨在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修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环境污染虽是技术问题,但更是社会结构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相互作用,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因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要抱着急于求成的急速心态,要做长远打算,以打持久战的心态来对待。一方面,要将监管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治理”。强化源头治理,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落实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长期累积形成的矿山生态破坏,同样需要旷日持久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一劳永逸。坚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须从长远计划,树立久久为功的过程观念,在着力整治现有污染问题的同时,更需避免新的破坏行为发生,防止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破山易,治山难,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需要有一定的周期,这需要唤起人们坚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环保理念和认真态度,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做到科学规划、稳步推行。一方面,确立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一套系统性的科学规划,并保证所有步骤在较长时间内一步接一步地完成。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审计等环节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确保了任务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构建长效管护机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要实行矿长负责制,规定每座矿山由专人负责的同时,还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保护”,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长效化的轨道。